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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族名医像(35) 宋慈
浏览量:556    From: 重庆市中医药行业协会    Time:2021-07-08 13:23:50

宋慈图片.jpg作品由丁雷创作,李经纬题款,李俊峰提供。

我国法医检验历史悠久,宋代更是达到了法医学的高峰,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检案专著《洗冤集录》,其作者是我国法医学鼻祖宋慈。

师承理学文而勇武

宋慈(1186—1249),字惠父,福建建阳(今属福建南平)人。历史上关于宋慈的记载主要源于其挚友刘克庄所写的《宋经略·墓志铭》。刘克庄与宋慈友情深厚,他认为,宋慈无论是才情、做人还是为官,都可以与南宋著名爱国词人辛弃疾相媲美。

宋慈的先祖可以追溯到唐朝著名宰相宋璟,其父宋巩曾担任广州节度推官。出身于书香官宦世家的宋慈,自幼受到了良好的教育。宋代理学大家朱熹晚年定居在福建建阳考亭,程朱理学在此处影响尤为深远。宋慈自幼便研习理学,10岁时开始跟随朱熹弟子吴雉学习,同时得到黄干、李方子等著名学者的指教,平时耳濡目染也都是朱子的理学思想。

20岁时,宋慈入太学深造。南宋时期,政府在杭州创办了太学、武学和宗学,号称“三学”,其中太学是南宋时期的最高学府。就读太学期间,宋慈深得理学学者、太学博士、朱熹的再传弟子真德秀的赏识。真德秀主张推广儒家的仁爱思想,他曾经提出:“狱者,生民大命,苟非当坐刑名者,自不应收系。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,庶免枉滥。”认为刑狱案件关乎百姓性命,绝对不能儿戏,听讼决狱的父母官,要以证据作为定罪的标准,避免冤假错案,滥杀无辜。真德秀在刑狱上的主张对宋慈产生了重要影响,奠定了宋慈出仕为官、行事做人的基本准则。

宋慈31岁时考中乙科进士,在即将去浙江赴任之际,其父去世,宋慈为父守孝,直到39岁才再次被授予官职,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。当时正值闽南一代盗贼猖獗,并且匪患已有向江西蔓延的趋势。主簿一职虽属文官,但为平叛乱,安抚使郑性之将宋慈调入幕府参与军事行动,负责剿灭盗贼。

宋慈不仅文武双全,而且足智多谋,用计谋平了叛乱。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是,虽然平贼有功,但宋慈的功劳被上司抢走,还遭到了莫须有的陷害。宋慈不堪受辱,于是愤然离去,后来在恩师真德秀的极力推荐下,成为招捕使陈韡的幕僚。陈韡认为宋慈虽为文官,但其忠勇超过武将,不仅重用宋慈,还替他洗去之前的冤屈,宋慈得以官复原职。

为官清廉求真务实

宋慈为官清廉,体恤百姓疾苦。出任福建长汀知县时,他发现当地盐价奇高,百姓怨声载道。原来,长汀本地不产食盐,需要从很远的地方采买,由于交通不便,造成食盐运输困难,且当地官府垄断食盐的价格,经常低价买进高价卖出。百姓买不起官盐,于是赣州当地的农民常常在广东、福建边境贩卖私盐。面对这种局面,经过实地考察,宋慈将原来从海口到闽江的运盐路线,改道成从广东潮州沿着韩江、汀江再到长汀。这样不仅缩短了运盐时间,还降低了运输成本。通过宋慈的努力,长汀的盐价逐渐平稳,百姓的民生问题得到解决。

后来,宋慈先后任广东、江西、广西、湖南四地的提点刑狱官,管理所辖州府的刑狱诉讼与断案。宋慈求真务实,认为检验工作“贵在精专,不可失误”,强调检验工作的重要性。宋慈初到广东之时,发现当地官吏玩忽职守,出现很多冤假错案,民怨颇深。他随即深入实地调查,仅仅一个月的时间便清理了两百多起重大的悬案、要案,为冤假错案平反,从两百余死囚中救出了很多无辜者。此后,宋慈官声大振,百姓称赞其“听讼清明,决事刚果”。

经历了这些案件的刑侦过程,宋慈决定撰写《洗冤集录》,以警示后人,重视刑狱侦破工作,避免错杀,造成冤案。

洗冤择物法证先锋

《洗冤集录》刊行于1247年,宋慈期望此书能“洗冤泽物”,替死者“代言”。书中记载的验尸方法是早期司法检验技术的开端,许多内容符合现代科学原理。兹举例如下。

关于验骨伤,书中记载:“用糟醋泼罨尸首,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,迎日隔伞看,痕即见。”利用明油纸伞吸收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,观察表面伤痕的骨伤情况,与现代法医学上用紫外线检验骨伤道理相似。

关于验缢痕,书中记载:“若是自绕,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;更看系处尘土,曾与不曾移动?及系吊处高低,原踏甚处?是甚物上得去系处?更看垂下长短,项下绳带大小,对痕阔狭,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?有单挂十字系,有缠绕系,各要看详。”勘察缢死现场,要检查死者吊在什么物体上,脖子上的勒痕形态、颜色,还要注意被系物体上的灰尘是否有变化,被系物的位置高低,死者踩于何处,用何物垫脚,绳索的长短与粗细等,非常细致,与现代现场勘查程序基本一致。

关于验外伤,书中记载:“诸用他物及头额、拳手、脚足坚硬之物撞打,痕损颜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肿,次重者紫赤微肿。又其次紫赤色。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损者,其色微青。”这段文字说明,验外伤首先要区分是属于器物所伤还是拳脚所伤,要从凶器的不同形态与材质、受伤时间长短、伤痕创面大小等方面进行查看检验。

关于检验自杀与他杀,书中记载:“烧死口内有灰;溺死腹胀内有水;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胀;若被人勒死,项下绳索交过;若自绕,绳在喉下舌出,喉上舌不出。”这段文字对于各种非正常死亡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。

除详细记载各种检验方法以外,《洗冤集录》中还对验尸者及刑狱官员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宋慈认为,严明的职责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是案件检验工作的保障。例如:“诸尸应验而不验,或受差过两时不发,或不亲临视,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,或定而不当,各以违制论。”作为检验官,在接受检验任务之后,不但要及时到达现场,而且在验尸后不能接见附近的官绅、秀才、术士、和尚、道士等,以防受他人影响作出错误判断。对于随行的差役也要加以约束,以防他们私下接受贿赂,舞弊作假。

宋慈的《洗冤集录》一直都是宋、元、明、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基本准则。1392年以后,该书先后传入朝鲜、日本,成为当时选拔司法类官吏的必考科目。后又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广泛传播,在世界法医学史发挥了重要作用。(甄雪燕 梁永宣 北京中医药大学)